合同编号:
内资企业登记代理合同
甲方:上海洋城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电话:021-56555528 021-56552275 传真:021-61427398
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547号B座2307室
乙方:
电话: 传真: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代理乙方在上海设立内资企业的各项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要件(代理项目、章证清单、期限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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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项目 |
口 名称核准 口 开银行验资户 口 出验资报告 口 工商登记 口 代办刻章 口 代码登记 口 税务登记 口 开立银行基本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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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 |
人民币: (不包括 政府收费、验资费、银行开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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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费 |
约合人民币: 元左右 (根据实际发票实报实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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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资金: 法人: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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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期限 |
个工作日 (无特殊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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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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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1、 签订合同时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元,余款在本合同所有事项结束后一次付清。
2、 签订合同时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行政费预收款
元。此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包括在代理服务费中。行政费多退少补,实报实销。
3、在本代理服务期间,如果由于甲方原因而终止代理协议,代理费全额退款乙方。
4、在本代理服务期间,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或政策政策性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本协议,则甲方收取乙方50%的代理服务费。(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产生的行政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理委托方(乙方)的申请;
2、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公正的开展代理业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3、从事代理期间和停止代理后,对乙方提供的材料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并及时提供真实、合法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手续;
2、根据甲方代理的需要,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以便甲方行使代理方的工作。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 同执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合同并不得无故终止,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2、 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3、 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