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代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上海洋城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且双方全面了解现决定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直至开业的一切手续,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服务事项:
公司名称上海 有限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
投资方: 出资比例:
2.代理时间:自委托方按照代理方要求提供全部文件之日起 个工作日左右完成全部代理事项。
二、服务收费:
代理服务费总额人民币(大写) ;
1.政府部门相关费用和代垫费用不包括在上述代理费中,政府规费采用实报实销;
2.代理费用的支付:
1)在本协议签署当日,委托方一次性支付代理方代理费预付款人民币 ;
2)在名称核准后工商注册前支付代理方政府规费预付 ;
3)在工商注册后支付代理方代理费 ;
4)工作完毕后收取余款人民币 和结算相关代垫费用(以提供相关费用发票原件累计金额为准,及委托方代理费发票原件)。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代理方:
1.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理委托方的申请。
2.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公正开展代理业务,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3. 在从事代理期间和停止代理后,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均负有保密责任。
4.乙方通知甲方前来领取证件,甲方在一个月内未领证照,乙方有权将营业执照作注销处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委托方:
1. 甲方必须按要求提供法人、股东及经营场所的真实、合法的证件材料,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误而延误的时间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 根据代理方代理的需要,及时、准确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手续,以便代理方工作。
3. 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所有费用。
四、合同终止:
1. 如因委托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本合同终止。代理方不退回已收取的预付服务费。
2. 如因其他不能预测的原因(如政策变化等),致使本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本合同终止。已经完成的项目,代理方全额收取服务费,未完成的项目收取该项目服务费的35%。
3.如因乙方出现问题完成不了整套证件及手续,导致甲方无法正常营业,全额款项退还甲方。
4.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甲方不得中途提出撤辨,否则预付费一律不退,并由甲方承担已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争议解决:
由于执行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上海市人民法院裁决,法律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注: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若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委托方: 代理方:上海洋城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